(2017)鲁1427执恢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朱兆信、朱兆宾、朱广兵与山东富士化肥有限公司、朱玉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兆信,朱兆宾,朱广兵,山东富士化肥有限公司,朱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14**执恢1204号申请执行人:朱兆信申请执行人:朱兆宾申请执行人:朱广兵、被执行人:山东富士化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纪明被执行人:朱玉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兆信、朱兆宾、朱广兵与被执行人山东富士化肥有限公司、朱玉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朱兆信、朱兆宾、朱广兵与被执行人山东富士化肥有限公司、朱玉良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朱兆信、朱兆宾、朱广兵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中民再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开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