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志飞申请执行冯盼盼、刘亚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飞,冯盼盼,刘亚萍,陈志飞,冯盼盼,刘亚萍,陈志飞,冯盼盼,刘亚萍,陈志飞,冯盼盼,刘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04号申请执行人:陈志飞,男,汉族,199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冯盼盼,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刘亚萍,女,汉族,1982年7月4日出生,住汝州市。案由: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陈志飞申请执行冯盼盼、刘亚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冯盼盼名下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已对被执行人刘亚萍名下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共限额18万元。(2017)豫0482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