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献执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6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刘某,女,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黄某,男,住所地献县李某申请刘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0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于2015-7-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奎松执行员  李广杰执行员  魏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荀金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