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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执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新疆盘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王百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盘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百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185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盘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俊杰,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百显申请执行人新疆盘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百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新01民终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百显一直未履行给付案款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标的为140377.83元。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百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案款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民终9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百显的存款、收入140377.8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王百显承担本案执行费2005.6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安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