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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刑更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维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658号罪犯李维。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青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二万三千二百二十四元(未赔偿)。2011年10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2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李维减刑九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李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李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维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审 判 员  鲁宇代理审判员  靳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