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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国新、陈爱珠等与群升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新,陈爱珠,群升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2032号原告胡国新,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陈爱珠,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系原告胡国新妻子。原告陈爱珠,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群升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永拖路59号。法定代表人徐步升。委托代理人陈志雄,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国新、陈爱珠与被告群升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两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新、陈爱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国新、陈爱珠负担。审 判 员 许玲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