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福实与雒义峰、彭秀亮、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财保98号申请保全人:李福实,女,1960年5月12日生,朝鲜族,住龙井市老头沟镇。被保全人:雒义峰,男,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延吉市贡院街。被保全人:彭秀亮,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延吉市。被保全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吉市。被保全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吉市。申请保全人李福实与被保全人雒义峰、彭秀亮、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人李福实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雒义峰名下车辆予以冻结并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李福实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保全人雒义峰(系车辆所有人)名下的捷达牌出租汽车车籍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二、对被保全人雒义峰(系车辆所有人)名下的捷达牌出租汽车车辆予以扣押。冻结期限为二年。三、对担保人李福实(系房屋所有人)名下的位于龙井市老头沟镇,房权证号为龙井市房权证老字第x号、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内,当事人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冻结财产。财产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保全人李福实预交。申请保全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