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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谭明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4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明瑞,男,1998年6月27日生(自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曾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于2016年11月10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谭明瑞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7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明瑞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宁、被告人谭明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明瑞于2016年9月9日1时许,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芦家街51号院内,用锤子砸碎王某某的大众宝来车玻璃,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身份证1张。被告人谭明瑞于2016年11月4日2时许,至本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84号楼前,用锤子砸碎张某某的奔驰车玻璃,盗窃被害人张某某车内的SAMSNITE双肩包1个,内有ThinkpadS5联想笔记本电脑1部,赃物共价值人民币7245元,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350元。被告人谭明瑞于2016年11月9日2时许,至本市西岗区纪念街54号楼附近,用锤子砸碎叶某某的指南者车玻璃,盗窃被害人叶某某车内的LV男士背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200元、POIO男士外套1件,赃物价值人民币3150元,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4500元。经公安机关追缴,被告人谭明瑞已返还被害人张某某SAMSNITE双肩包1个,返还被害人叶某某LV男士背包1个、现金人民币2200元、POIO男士外套1件。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明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视频资料、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明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明瑞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明瑞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退赃,以上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明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谭明瑞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7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红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 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