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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627号原告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10栋101号。法定代表人周有贵,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安,男,汉族,1992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南潭州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庆栋人民陪审员  成冠军人民陪审员  黄上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