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5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舒旭东与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孔峰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旭东,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孔峰,江雪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57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舒旭东,男,198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文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步行街**号***楼。被执行人:孔峰(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经营者),男,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江雪莉,女,197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申请执行人舒旭东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江雪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45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尚欠舒旭东货款275401元,舒旭东同意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江雪莉于2016年5月25日前支付该款。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6元,由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江雪莉负担,于2016年5月20日前支付舒旭东。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舒旭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孔峰、江雪莉所欠债务巨大,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已经实际歇业,被执行人孔峰、江雪莉名下多处房产均已设定抵押,且被数家法院查封在前,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在张家港市、丹阳市及淮安市的房产,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名下的车辆虽被本院轮候查封,但查无下落,未查获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未受偿金额为2781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45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舒旭东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江雪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