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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华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华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华文,男,1983年3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贵州省六枝特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华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伟、被告人胡华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胡华文在六枝特区平寨镇火车站旁(农业银行门口),将被害人赵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OPPO牌A33M型手机盗走。经六枝特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800元(人民币,下同)。案发后,被告人胡华文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赵某800元,赵某表示谅解胡华文。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华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人身检查笔录、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09)温瓯刑初字第83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视频来源说明、前科材料来源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买手机发票、购物清单、收条、谅解书,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胡华文的供述,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六价认字(2017)第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天网”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华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系扒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华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华文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800元,取得了赵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华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振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