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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程绪海、孙桂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绪海,孙桂荣,白龙岗,刘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306号申请执行人:程绪海,男,194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申请执行人:孙桂荣,女,194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执行人:白龙岗,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刘卫东,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绪海、孙桂荣与被执行人白龙岗、刘卫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07)岱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07)岱民初字第8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