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苏士为与侯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士为,侯光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038号原告:苏士为,男,1976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孙磊,安徽臻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光标,男,1993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苏士为与被告侯光标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31日立案。原告苏士为于2017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士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士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侯光标负担。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