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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743马五团与马飞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五团,马飞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743号原告马五团。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柱、武建,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飞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20幢。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五团诉被告马飞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五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忆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