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俭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俭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774778-2,住所地衢州市上街9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理事长。被执行人:崔俭民,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俭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的调查措施;进行了网上司法布控,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300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申请人亦签字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