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关兜战、梁缉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关兜战,梁缉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0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38号。负责人:庞辉,行长。被执行人关兜战,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被执行人梁缉启,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执行人关兜战、梁缉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关兜战、梁缉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借款本金83044元,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手续费9932.27元、利息及滞纳金(截至2016年12月6日利息为6801.66元、滞纳金为8342.67元;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8304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计算),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对被告关兜战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的雷克斯ES250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1449元、执行费157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关兜战、梁缉启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关兜战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粤A×××××汽车共两辆(查封档案),暂未发现关兜战、梁缉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关兜战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粤A×××××汽车共两辆(查封档案),由于车辆现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0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家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