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启斌、张自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斌,张自国,龚芬芬,湖北广宏置业有限公司,丁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陈启斌,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张自国,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龚芬芬,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执行人:湖北广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区-1层。法定代表人:万学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朝珍,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1459号裁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广宏置业有限公司、丁朝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广宏置业有限公司、丁朝珍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启斌、张自国、龚芬芬仲裁费105480元,利息13154.24元(以10548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16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止),迟延履行金14194.97元(以10548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4月18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止),并承担执行费1482元,以上款项共计134311.21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广宏置业有限公司、丁朝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广宏置业有限公司、丁朝珍银行存款134311.2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