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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雅梅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雅梅,唐永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唐林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2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雅梅,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内燃机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永凤,女,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空军大雅宝招待所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述二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震,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峰,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楼。法定代表人:刘志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林英,女,195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城区前门文化商场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佳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唐雅梅、唐永凤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唐林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6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雅梅、唐永凤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一、二审判决对于承租公房的相关规定适用错误。2.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出示的其调取的涉案房屋档案资料全部为2015年12月10日之后的资料,是三被申请人为私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而做的手续。3.被申请人恶意串通侵犯二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再审申请人一、二审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综上,提出再审申请。唐林英提交意见称,(一)涉案《北京市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二)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根本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其再审申请应当被依法驳回。两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争房屋产权人城建集团全权委托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按照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指挥部相关规定和决定处理,并对房屋进行处置。指挥部出具的《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补充说明(四)由东城区人民政府相关归口管理单位及征收办、征收事务中心共同参会共同制定,且参照适用了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相应程序和要求,有针对性的要求实际居住且户籍在承租公房内的全体共居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再确定新的承租权人,从而认定合法的被征收人,有北京市19号文明确确认。在征收过程中,无可适用的关于承租人变更的明确法律规定,该补充说明作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部分,合法有效,应予采信。《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补充说明(四)》明确了被征收房屋原承租人已故,确定新的承租人的标准为经全体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内的共居人达成一致意见,可推举其中一名共居人作为新承租人。唐林英及其配偶董建杰、其子董喆、其孙董皓瑞的户籍均在诉争房屋内,唐雅梅、唐永凤户籍并未在诉争房屋内,故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依据诉争房屋产权人的授权确定诉争房屋新的承租人的程序合法。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与唐林英就诉争房屋签订《北京市天坛周边简易楼腾退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合法有效。故两审判决正确,唐雅梅、唐永凤的再审主张不能成立,其再审审查期间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综上,唐雅梅、唐永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雅梅、唐永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立杰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侯海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