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81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满国强等5人诉被告张安、张庆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国强,管林勇,满江海,张元龙,赵文革,张安,张庆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673号原告:满国强。原告:管林勇。原告:满江海。原告:张元龙。原告:赵文革。被告:张安。被告:张庆阁。原告满国强等5人诉被告张安、张庆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5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以与被告张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安、张庆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国强等5人撤回对被告张安、张庆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雪人民陪审员 毛冬妮人民陪审员 金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海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