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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81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满国强等5人诉被告张安、张庆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国强,管林勇,满江海,张元龙,赵文革,张安,张庆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673号原告:满国强。原告:管林勇。原告:满江海。原告:张元龙。原告:赵文革。被告:张安。被告:张庆阁。原告满国强等5人诉被告张安、张庆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5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以与被告张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安、张庆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国强等5人撤回对被告张安、张庆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雪人民陪审员  毛冬妮人民陪审员  金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海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