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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水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志案、刘红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水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志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财保15号申请人:水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钟山大道双水北侧锦绣名门*号。法定代表人:白文耀被申请人黄志安,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东路。申请人水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志安、刘红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拟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申请人水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我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志安在水城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享有的664876.48元应收款进行保全,并依法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做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水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志安在水城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享有的664876.48元应收款。案件申请费3844元,由申请方水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文梅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杭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