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殷海龙、姜学超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海龙,姜学超,潘玉芳,高小林,张淑丽,董晓卉,魏亚杰,郭玉富,于松强,张春花,邵科,高和东,贾福永,淄博永益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殷海龙申请执行人:姜学超申请执行人:潘玉芳申请执行人:高小林申请执行人:张淑丽申请执行人:董晓卉申请执行人:魏亚杰申请执行人:郭玉富申请执行人:于松强申请执行人:张春花申请执行人:邵科申请执行人:高和东申请执行人:贾福永被执行人:淄博永益文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殷海龙等十三人与淄博永益文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部分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9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部分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