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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农信社申请执行杨长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长新,张守林,杨廷文,李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沾化区中心路568号。被执行人杨长新,男,1953年3月2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张守林,男,1968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杨廷文,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李景涛,男,196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3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长新、张守林、杨廷文、李景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03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旋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祥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