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农信社申请执行杨长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长新,张守林,杨廷文,李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沾化区中心路568号。被执行人杨长新,男,1953年3月2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张守林,男,1968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杨廷文,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李景涛,男,196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3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长新、张守林、杨廷文、李景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03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旋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祥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