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晓伟与杨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伟,杨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54号申请执行人:周晓伟,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计生委家属楼二单元501室。被执行人:杨永斌,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沃县高显镇高显村。本院在执行周晓伟与杨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周晓伟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永斌无存款、无车辆,并将查询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晓伟与被执行人杨永斌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晓伟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心龙审判员 杨国红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如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