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安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苏晓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苏晓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阳市北关区永安街1巷2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秦学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凤新,男,公司职工,住安阳市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晓明,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住安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斌,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晓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安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判长 付文华审判员 彭立辉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