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4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罗平县安达金龙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文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平县安达金龙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文强,何道志,陈采莲,王剑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908号申请人:罗平县安达金龙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家英地址:罗平县被执行人:何文强,男,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富源县人,住富源县。被执行人:何道志,男,1939年1月22日生,汉族,富源县人,住富源县。被执行人:陈采莲,女,1945年2月25日生,汉族,富源县人,住富源县。被执行人:王剑宏,男,1957年10月25日生,汉族,富源县人,住富源县。本院在执行罗平县安达金龙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文强、何道志、陈采莲、王建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罗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78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何文强、何道志、陈采莲、王建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1月10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并实施了对何文强、何道志、王建宏银行账户予以冻结,2016年11月30日查封何文强名下云D×××××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2016年12月1日轮后查封何文强名下产权证号为富建房字第××号房屋,现申请人罗平县安达金龙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还有785000元的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忠文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