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文先与永城市工伤保险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先,永城市工伤保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25行初32号原告高文先,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城市工伤保险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卫平,该中心主任。原告高文先不服被告永城市工伤保险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永城市工伤保险中心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永城市工伤保险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卫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文先负担。审判长 高海书审判员 苏永昌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