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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文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王文彬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彬,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彬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5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5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建湖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岳维群审判员  胥 霞审判员  钟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