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辖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402陈杰与黄秋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秋银,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秋银,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杰,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上诉人黄秋银因与被上诉人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1304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秋银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办事处,因此本案应移送开发区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乙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无书面合同,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支付借款及利息,故被上诉人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黄秋银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涛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顾开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