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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7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绰号:“小崽儿”),男,199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羁押,同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公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在本市大兴区西红门鸿坤广场附近,受他人委托以人民币520元的价格向杨某出售净重0.731克的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该包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涉案毒品已收缴。二、2017年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大兴区新发地某游戏厅内,受他人委托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该毒资系民警在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苹果园派出所内筹集)向杨某出售净重分别为0.822克、0.753克的白色晶体2包,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2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涉案毒品均已被民警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手机截屏照片,证人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毒品检验报告,称重笔录,取样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收缴毒品清单,执法录像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说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自愿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具结书,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一百二十元,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郭秋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卓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