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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郝某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郝某,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北京二商宫颐府食品有限公司人事部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欣(郝某之母),1956年2月1日出生,回族,北京市面粉��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某,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观音寺街道办事处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再审申请人郝某与被申请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13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郝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主文中“若日后郝嘉轩发生就医、保险、教育费用,由原告赵某与被告郝某平均分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列为判决内容。该判项言语含糊,并没有加以限制,加重了申请人的负担,故对本案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395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郝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再审申���,其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珍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人民陪审员  田子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