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李雨鑫与刘劲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雨鑫,刘劲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028号原告:李雨鑫,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刘劲松,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雨鑫与被告刘劲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雨鑫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雨鑫撤回对被告刘劲松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李雨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房希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元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