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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芸与陈正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芸,陈正平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871号原告:胡芸,女,1976年5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海,信丰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陈正平,男,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原告胡芸与被告陈正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胡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芸撤诉。案件受理费35500元,减半收取计17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嘉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香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