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韶关市宝铁建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宝铁建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782号原告:韶关市宝铁建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工业东路15号五建商住小区B区。法定代表人:郑婉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268号蓉苑C座2901号。法定代表人:谭新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华、欧阳杨,均系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韶关市宝铁建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作为被告,住所地是在湖南长沙,合同履行地是在韶关仁化县。所以,无论适用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的管辖原则,均不在本院审理,申请将本案移送仁化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4年7月19日签订的《建筑起重设备安拆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六条第5款约定:“双方因本协议而引起纠纷,双方本应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诉讼至签约地人民法院判决。”合同还明确签约地址是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东路。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根据该约定,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东路辖区法院即是本院,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艺涛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骆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