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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5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石自来、纪荣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自来,纪荣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92-1号申请执行人石自来,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纪荣雄,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自来与被执行人纪荣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5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石自来的申请,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8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纪荣雄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纪荣雄在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名下有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东屏街道城东路15弄20号的集体土地性质房地产登记信息两处,经核实该二处房产已拆建,新建房屋未办理房地产登记,且产权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纪荣雄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7年5月26日,被执行人纪荣雄尚欠申请执行人78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 新 克审 判 员 陈 斌 斌代审判员 章  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柯昌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