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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5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席龙、郁兴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龙,郁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803号申请执行人:席龙,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郁兴珍,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2民初1342号判决书,于2017年0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郁兴珍银行存款13879.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