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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3执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普安县洪鑫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兴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安县洪鑫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兴国,李平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23执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普安县洪鑫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安县青山镇百合小区。法定代表人叶兵,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兴国,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执行人李平虎,男,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申请人普安县洪鑫源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年6月7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323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王兴国、李平虎,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平虎在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XXXXXXXXX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平虎在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XXXXXXXXX内的存款51297.06元。金额不足时,扣划该账户可用余额至个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