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胡梅与张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梅,张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390号原告:胡梅,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静,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怡,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解,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梅与被告张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梅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梅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梅负担。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世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