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4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赵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赵莉,宜宾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4473号申请执行人刘赵莉,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宜宾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理人:吴玉婷,经理。本院在执行刘赵莉申请执行宜宾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的(2016)川1502民初502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刘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