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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骆海军与李书衡、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海军,李书衡,陈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328号原告骆海军,男,1975年11月26日生,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被告李书衡,男,1987年2月10日生,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被告陈娟,女,1985年12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海军与被告李书衡、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海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海军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骆海军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夏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封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