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02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邱珍星与叶毓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珍星,叶毓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000号原告:邱珍星,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叶毓康,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邱珍星诉叶毓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同日,因被告叶毓康与原告邱珍星达成还款协议,故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珍星撤诉。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金佳慧书 记 员 张睿罡?PAGE?-2-??PAGE?-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