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财保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唐锡秀与张洪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锡秀,张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28号之一申请人:唐锡秀,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林,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洪,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担保人:吴利容,女,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人唐锡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洪位于西航港街道福通路99号×栋×单元×层×号房屋(业务件号:×),查封金额为人民币63.5万元。担保人吴利容以其位于西航港街道临港路四段9号×栋×单元×层×号住宅(房产证号:双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及川A1R×××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唐锡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保全张洪名下的财产。为保护张洪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吴利容名下位于西航港街道临港路四段9号×栋×单元×层×号住宅(房产证号:双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及川A1R×××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龚文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越霄书 记 员 刁妍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