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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保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延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延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保20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宝新,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八里湾镇东里村.被申请人:郭延美,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郭延美诉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宝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鲁1522执保208号民事裁定书,将豫B×××××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宝新于2017年5月26日提供担保金后,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宝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豫B×××××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贵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