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陕西九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赵小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九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赵小静,甘肃华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4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九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三环丈八街道办曹里村北头138号。法定代表人:牛玉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小静,女,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一审被告:甘肃华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农民巷2号。法定代表人:赵志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陕西九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小静、原审被告甘肃华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九州公司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并提审本案,经审理作出(2016)陕民再3号民事裁定,撤销(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6)陕0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九州公司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陕民终64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是在本案再审程序启动后作出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陕西九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云飞审 判 员 冯文生审 判 员 崔晓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宁书 记 员 野丽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