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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莫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刑初323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某(ANTONYSICHEEMO),男,1995年6月29日生。辩护人倪卓伟、夏清,上海倪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及其辩护人倪卓伟、夏清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工作人员顾丽韫担任英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莫某某多次在其住处上海市长宁区水城南路XXX号XXX室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大麻,具体如下:2016年9月,被告人莫某某在其上述住处容留周雅倩、周楚、江中杰、王彦诚、章程吸食毒品大麻。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莫某某在其上述住处容留周雅倩、周楚、江中杰吸食毒品大麻。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莫某某在其上述住处容留周雅倩、江中杰吸食毒品大麻。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莫某某在其上述住处容留周雅倩、周楚吸食毒品大麻。该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大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倪卓伟、夏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亦无异议,认为莫某某是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不再有人身危险性,请求对莫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莫某某多次在其住处上海市长宁区水城南路XXX号XXX室容留他人吸食大麻,具体为:同年9月,容留周雅倩、周楚、江中杰、王彦诚、章程吸食大麻;12月3日,容留周雅倩、周楚、江中杰吸食大麻;12月4日,容留周雅倩、江中杰吸食大麻;12月5日,容留周雅倩、周楚吸食大麻。12月7日,民警接报至上址抓获莫某某,莫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周雅倩、周楚、江中杰、王彦诚、章程及周雅倩、周楚、王彦诚的辨认笔录证明,莫某某在其住处上海市长宁区水城南路XXX号XXX室容留各人吸食大麻等事实;并有吸毒地点照片予以印证。2、证人孙1、苏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及抓获莫某某的经过等事实。3、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明,其外孙莫某某自2015年12月从澳大利亚回到中国后一直居住在上海市长宁区水城南路XXX号XXX室,其对莫某某容留他人吸食大麻不知情等事实。4、《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及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其他检验报告单》证明,莫某某、周雅倩、周楚、江中杰、王彦诚、章程等人尿检大麻类药物均为阳性反应。5、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莫某某、周雅倩、周楚、江中杰、王彦诚、章程均因吸食毒品受到行政处罚等事实。6、《护照》复印件及《外国人签证/拘留许可/绿卡详细信息(全项)》等证明,莫某某是澳大利亚联邦国籍公民。7、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本案的犯罪予以印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的,本院予以采信。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莫某某自愿向本院预交钱款认缴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大麻,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莫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 颖人民陪审员  徐力勤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亦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