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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执9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尤溪县吉祥运输有限公司、林大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溪县吉祥运输有限公司,林大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993号之一申请人:尤溪县吉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城关镇埔头工业园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74383839-X。被执行人:林大琳,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驾驶员,住福建省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尤溪县吉祥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大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尤溪县吉祥运输有限公司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尤民初字第13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罗  世  生审判员 陈  新  鑫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卓景涛(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