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徐德娥、冉德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德娥,冉德重,汪心文,山东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德娥,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冉德重,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立斌,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心文,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龙山中路甲079号。法定代表人:汪心文,任董事长。上诉人徐德娥、冉德重、汪心文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319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德娥、冉德重、汪心文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均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德娥、冉德重、汪心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