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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小茹、河南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茹,河南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茹,男,1959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源街与中州路十字路口西路北。法定代表人:赵治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小茹与上诉人河南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2016)豫0505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小茹、河南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文联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红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