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辖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马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马头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辖终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南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张文英,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马头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107国道以东、邯济铁路以北。负责人:郭文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7民初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双方结算并出具欠条的事实。如果被上诉人认为与上诉人发生纠纷,也应由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如甲乙双方因质量、经济及其他方面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有效约定。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马头分公司作为合同乙方,其住所地在邯郸市107国道以东、邯济铁路以北,属于磁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中加盖有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该合同中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德仁是否有代理权限不属本程序审查范围。综上,上诉人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李 巍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宾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