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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7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7刑初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被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桂东县看守所。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桂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应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1日,李某某驾驶湘L3K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安装挡风塑料板和太阳伞)由南往北行驶,18时43分途经桂东县G106线2048KM+50M处时,将在道路上步行的王有模撞倒,造成王有模受伤,湘L3K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王有模经桂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20日死亡。根据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桂公交认字第4310272017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有模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经查,李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与被害人王有模的家属就本案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条、民事调解书、刑事谅解书,证人邓永修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报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方伯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海澜书 记 员 郭梦娟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