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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李光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李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487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新武,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晓刚,系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怀君,系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光荣,男,汉族,工人。上列��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光荣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光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光荣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李光荣处执行回案款76000元,并已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下余部分案款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华锋 关注公众号“”